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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参保】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 适用解释:该条款确立了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原则。这里的“职工”通常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适用解释:该条款列举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具体情形。对于编外或临时聘用医护人员,若其在抗疫工作中符合上述情形,例如在抗疫工作期间感染疾病,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应适用此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特殊保障】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适用解释:该通知是疫情期间针对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别规定,明确将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此处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并未限定为编内人员,理论上应涵盖所有参与抗疫工作的医护人员,包括编外或临时聘用人员。

具体分析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 主体资格:编外或临时聘用医护人员虽然可能未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他们在抗疫工作中提供了实际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在法律上,他们属于“职工”或“工作人员”的范畴,应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保护。
  • 工作原因: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伤害或疾病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参与抗疫的医护人员,无论是编内还是编外,其工作性质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感染疾病的风险直接来源于其履行的工作职责。因此,若其在抗疫工作中感染疾病,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 政策保障:疫情期间,国家出台的特别规定明确将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人员纳入工伤保障范围,体现了对这类特殊群体的政策倾斜和保护。该政策并未对人员的编制身份作出限制,因此编外或临时聘用医护人员也应同等适用。

结论与建议

结论参与抗疫的编外或临时聘用医护人员,在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情况下,应享有与编内人员同等的工伤认定权益。

建议

及时申报:一旦发生感染,相关人员或其所在单位应立即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收集证据:注意保存好工作证明、感染诊断证明、与工作相关的记录等证据,以证明感染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 寻求法律帮助:如遇认定困难或待遇落实问题,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援助。 关注政策动态: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保障的最新政策,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及时、充分的保障。

综上,抗疫一线医护人员的付出和牺牲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其工伤认定权益不应因其编制身份而受到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