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发布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2016),对于人流集中场所的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标准有明确且强制性的规定。
核心规定如下:
在人流集中的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应小于2:1。
详细解释:
适用范围:此条为强制性条文,适用于以下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
- 公共建筑(如商场、超市、剧院、博物馆、交通枢纽等)内的公共厕所。
- 独立式公共厕所。
- 活动式公共厕所。
厕位定义:
- 女厕位:指厕所内的大便器(蹲便器、坐便器)总数。
- 男厕位:指厕所内的大便器数量 加上 小便器数量换算后的大便器当量数。根据标准,一个小便器折算为0.6个厕位(大便器当量)。
- 简单计算:男厕厕位总数 = 男大便器数量 + (男小便器数量 × 0.6)
具体示例:
- 如果一个商场厕所,女厕设有10个大便器(厕位)。
- 根据2:1的比例要求,男厕的厕位总数应至少为 10 ÷ 2 = 5个(以大便器当量计算)。
- 男厕可以通过不同组合实现,例如:
- 设置5个大便器。
- 设置2个大便器 + 5个小便器(因为 2 + 5×0.6 = 5个厕位当量)。
- 其他符合比例的组合。
新旧标准对比(重要进步):
- 在2016版标准之前,旧版标准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常采用1:1或简单的增加女厕位数量的做法,但仍无法有效解决女性排长队的问题。
- 2016版标准将“人流集中场所女男厕位比例不小于2:1”作为强制性条文,是一个重大进步,旨在从根本上解决公共场所女性如厕难的问题,体现了对性别差异的实际关怀。
总结:
在2016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中,强制性规定了人流集中场所的公共厕所,女厕位与男厕位(按大便器当量计算)的比例不应小于2:1。这是设计和验收时必须遵守的硬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