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条件下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物品是一项强制性义务。具体条件和要求主要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以及各地的实施细则。
核心条件与义务要点:
高温天气的界定:
- 高温作业: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WBGT指数(湿球黑球温度)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这是基于工作场所环境的专业判定。
-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天气。
- 法律上的“高温天气”:通常以气象部门发布的日最高气温为普遍执行标准。
用人单位必须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的具体条件:
-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下进行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室内场所工作,就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如盐汽水、凉茶等)及必需的药品(如人丹、十滴水、藿香正气水等)。
- 注意: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另外一项法定的劳动报酬。
其他重要的强制性防暑降温措施:
除了提供饮料和药品,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 调整工作时间:
-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全天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一般为11时至15时)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 保障休息场所: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的药品。同时,应当在高温工作场所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 进行健康检查: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调离高温作业岗位。
- 支付高温津贴: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法律依据摘要: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休息时间、降低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总结:
简而言之,当气象台发布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预警时,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在露天环境工作,或在室内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就必须履行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保障休息场所、调整工作时间等一系列义务,并且必须依法支付高温津贴。
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