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公共收益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是否可以经过业主共同决定进行稳健管理? 答案是肯定的。小区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管理、使用和处分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业主行使自治权的体现。法律鼓励并保障业主通过法定程序,对公共收益进行合法、合规、稳健的管理。
“稳健管理”的具体内涵 “稳健管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总结:积累较多的小区公共收益,完全可以且应当经过法定程序由业主共同决定进行稳健管理。关键在于程序的合规性、决策的民主性、管理的透明性以及风险的审慎性。建议业主积极行使权利,通过业主大会等合法途径,共同决定这笔资金的未来,以实现其保值增值,更好地服务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