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具体标准和程序如下:
一、认定标准(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可)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被执行人经法院查控(如存款、房产、车辆等),明明有财产却故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规避执行行为
-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
- 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
- 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高消费(如乘坐高铁、飞机、入住星级酒店等)。
妨碍执行
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拖延或逃避执行,或暴力抗拒执行。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情况,或虚假报告。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双方达成和解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履行。
其他情形
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查找财产,或违反限制消费令情节严重等。
二、认定程序
启动方式
- 依申请: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 依职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符合条件,可主动决定纳入。
调查与审查
- 法院通过查控系统调查财产线索,结合案件证据(如银行流水、房产登记、消费记录等)判断是否符合标准。
- 需制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载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权利保障
- 法院应在决定前告知被执行人,听取其申辩意见(情况紧急可先纳入后告知)。
- 若被执行人认为纳入错误,可向法院申请纠正。
三、公布方式与范围
统一平台公布
- 通过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集中公布失信名单,公众可免费查询。
- 信息包括: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履行情况、执行依据文号等。
联合惩戒
- 法院将名单同步推送至发改委、市场监管、金融、交通、人社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 惩戒措施包括:限制贷款、招投标、政府采购、担任公司高管、乘坐飞机高铁等。
其他曝光渠道
- 法院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如法院官网、微博)、公共场所电子屏等途径曝光。
- 部分地区会在社区、村镇公告栏张贴失信名单。
四、名单的移除与修复
自动移除
- 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
-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申请移除
被执行人可通过履行义务或证明已纠正失信行为,向法院申请删除信息。
法院核实后在3日内删除,并通报已推送的单位。
信用修复
部分地方法院允许已被纳入的被执行人申请临时信用修复(如为生产经营需要紧急融资),但需提供担保并承诺履行期限。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总结: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财产状况与行为动机,结合程序正义(告知、申辩)认定失信被执行人,并依托多部门联动的公开机制形成威慑,旨在督促履行义务、维护司法权威。